66黑人贸易成为过去,海外殖民地多已独立,对种族主义的批判在美国已成政治正确,二战后新移民的增长与多元主义的兴起更是挑战了美国认同及其种族基础,与对自由主义神话的部分抛弃相伴的是大政府的到来。
所以,我认为,如果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真的实施了,就会确立一元化的法律体系,然后再通过权力的逐步下放和分离为法治国家建设奠定一个坚实的政治基础。现在司法机关在人财物方面完全依赖于地方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我觉得这个内容也很重要。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要进行一场分权的改革。在中国,整合主要靠集中的、强大的权力。但整合的作用怎么发挥呢?权力分离了,法律本来就是碎片化的,我们就会面临整合的困境。所以,在法律多元化的状况下,权力必须一元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强调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第四,社会治理方式的改变。第二,大多数已经建立起司法独立制度的转型国家,其司法制度运转并不理想。
但理想与现实总有距离。对于我国而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已进入战略机遇期、发展关键期,社会关系面临深刻调整。二是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长期以来,西方国家多以其多党政治、普遍选举、三权分立的民主体制为标榜,并主张司法独立是这个体制的内在部分。
如果我们将传统上的西方发达经济体、发展中经济体和最不发达经济体分为三个对比组,可以发现,在其中的法治(司法是其重要方面)指标上,数年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得分与百分位变化幅度并不大,基本保持稳定,发展中国家以模仿西方为目标的司法改革,始终难以达到西方的标准。据统计,从各国宪法规定来看,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90%以上都建立了具有不同程度独立性的司法制度,其中美洲接近100%,非洲即将达到100%,欧洲约占93%,亚洲也在70%以上。
当前法律制度的许多征兆表明,它已经不再服务于其快捷的实现正义和保证结果公正这个目的。这是中央关于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对近年来司法形势的正确判断与回应。比如,世界银行针对全球215个经济体1996—2011年的数据进行评估所发布的全球治理指标,其中就有法治的指数。通过一些量化的技术手段,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实效可以大体呈现。
但这些国家独立的司法制度运转如何呢?如果对真实的世界进行仔细研究,我们会发现,结果令人沮丧:改革参差不齐,成果寥寥无几。包括: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而其他6个发达国家中,除意大利得分最低为0.41外,分数最高的为英国的1.67,日本也有1.27。根据全球治理指标,随机挑选2011年度GDP前10名的大型经济体,可以发现,发展中国家只有中国、俄罗斯、印度和巴西。
尤其是刚刚过去的一年,发生了一系列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引发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司法改革的深度思考。近年来亚太地区开展的法治复兴的运动,等等。
另外世界经济论坛、世界经合组织也都发布有关全球司法状况的数据。美国曾有官方报告指出,其司法效率低下、昂贵笨拙:在过去的30年里,我们的法律制度已经承载了太多无谓的资源消耗和拖沓的诉讼。
利用这些数据,我们会有一些重要的发现: 第一,世界各国的司法状况虽然总体有所改善,但发展中经济体与发达经济体的差距却依然如故。包括,进一步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但如何理解司法在西方意义上的那种独立,独立了之后是否一定能够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如何科学、完整地理解中央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和检察权的决定?一旦我们走出书斋、超越书本,进入真实的经验世界,以科学实证的精神对其进行全球性的考察,可能就会有全新的发现。饱受西方不民主指责的新加坡,2011年度得分为1.69,从1996年到2011年的15年里,得分最低也在1.27分,最高达1.76分。但问题在于,昂贵的独立并不必然导致正义。根据对近年来人均司法支出的统计,折合成美元,新西兰为85.1美元,芬兰为63.2美元,荷兰为77.9美元,瑞士为172.6美元,挪威为66.7美元,英国为38.7美元,美国仅联邦法院系统(不计州法院系统)人均支出就达到约30美元。
因此,从追求正义无止境的司法目的角度看,各国人民几乎都会对自己国家的司法状况存在不满和期待。其他明星转型国家表现也通通欠佳,波兰为50/111,匈牙利72/117,捷克为75/115,斯洛伐克为115/140。
也是指驯化国家本身,通过分权与制约,捍卫个人利益与权利。 一、国家、社会与司法 追求正义、渴求公正、重视财富、珍惜自由,是大多数凡俗世人的共同追求。
第三,司法独立制度与西式民主体制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中,法治指标得分最高的巴西为0.01,最低的俄罗斯仅为-0.78,印度为-0.1。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党的十八大报告才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每年美国政府在民事司法系统上的间接花销,保守地估计已经达到了3000亿美元。比如,1960—1970年代拉美地区在国际援助下通过法律与发展运动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成了一宗令人垂涎的大生意,联合国、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澳大利亚国际开发署、美国国际开发署等机构已经投入数十亿美元,在第三世界广泛开展司法改革的多边或双边援助项目。
之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民主,司法也越来越专业和中立,越来越强调独立行使司法职能,司法逐渐成为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守卫者。国家建构,指的是从原始社会向当今政治社会的转变。
然而,不少人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和检察权理解为司法的独立,认为这是解决所有司法问题的一把钥匙和万能灵药,而司法的不独立,则是所有司法问题最深刻的根源。司法腐败、难以获得公正的审判、司法效率低下、案件拖延严重、诉讼代价过高,成为绝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司法的常态。
可见高质量的司法独立并不以西式民主为前提,两者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两者得分甚至高于绝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
毫无疑问,保持司法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是司法中立性、专业性的规律性要求,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而同样对比鲜明的是,新加坡为20/1。相反,法律制度对资源不节制的损耗,确实给美国社会带来了巨大的、难以承载的成本。
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是说,即便后发国家建立起了独立的司法体系,其运转也很少能够达到作为榜样的法治发达国家水平。
但数据指标显示,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而在人口最多的前20个国家,同样是法治指标,2011年度得分最高的依然是老牌发达国家日本,转型国家除巴西的0.01和土耳其的0.08外,其他统统为负值
它是指18、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国家。如果赶上一个开明的民主的政府,可以为社会谋福利。